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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锡民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冯云罡与马德民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云罡,马德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民保字第148号申请人冯云罡,男,41岁,汉族,现住锡市。被申请人马德民,男,52岁,汉族,现住锡市。申请人冯云罡与被申请人马德民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临工50牌装载机(出厂编号为:910259**)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已提供其所有的本田杰德轿车的行驶证(车牌号为:蒙HK57**)及1万元现金(已汇入我院办案账户)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临工50牌装载机(出厂编号为:910259**)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 杰审判员 风 雷审判员 梁建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