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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叠执字第27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2013)叠执字第277号粟元秀申请执行胡文清、李文娟不得当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粟元秀,胡文清,李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叠执字第277-3号申请执行人:粟元秀。被执行人:胡文清。被执行人:李文娟。本院在执行粟元秀申请执行胡文清、李文娟不得当利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叠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黄石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