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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知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之上便利店有限公司与王中艳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之上便利店有限公司,王中艳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知初字第219号原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之上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括苍东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67479183-0。法定代表人李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颜一渊,浙江庭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中艳。原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之上便利店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王中艳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之上便利店有限公司以其已经与被告王中艳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之上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7元,依法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之上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永利审 判 员  蔡卓森人民陪审员  李超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林恩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