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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民申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黄济显因起诉广西旗开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济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民申字第9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黄济显,男,汉族,1934年3月5日出生,住南宁市。委托代理人:黄卫勇,男,汉族,1975年7月19日出生,住南宁市。再审申请人黄济显因起诉广西旗开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开评估公司)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立民终字第1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济显申请再审称:(一)旗开评估公司作出房屋拆迁估价报告和分户拆迁估价报告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尚未颁布实施,二审裁定适用该法律错误。(二)二审法院未经审理就直接对事实进行裁决,剥夺其��权。(三)二审审理案件超法定审限,违反法定程序,有故意偏袒被告的嫌疑。遂申请再审。本院认为:黄济显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旗开评估公司作出的《房屋拆迁评估分户报告》。经审查,该报告是南宁市青秀区土地储备供应中心委托旗开评估公司作出的,是南宁市青秀区土地储备供应中心进行相关职能工作的参考依据,虽然涉及到黄济显的利益问题,但黄济显与旗开评估公司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黄济显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评估报告,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因此,一审、二审裁定认定并无不当。本案涉及黄济显提起民事诉讼的诉权,属于程序法的范畴,应适用其起诉时生效施行的法律。二审裁定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适用法律亦无不当。评估报告作出之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黄济显提出评估时条例尚未施行的理由亦不成立。本案一审裁定不予受理黄济显的起诉,二审维持一审裁定,故案件并没有进入实体审理,二审裁定也没有对黄济显申请复核评估的内容进行事实认定,黄济显以二审裁定违背基本事实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申请再审。黄济显提出的审限问题不是法定的再审事由,且其没有证据证明二审法官有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情形,故其此申请再审理由亦不成立。综上,黄济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济显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苹代理审��员熊梅代理审判员  黄滔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素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