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青民一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青岛坤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青岛海王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宇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青岛坤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海王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一初字第64号原告青岛坤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世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得栋,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旭光,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海王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玉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玉梅,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海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卫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彦峰,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坤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海王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宇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7日立案受理。2013年12月10日,原告青岛坤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坤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坤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5900元,均由原告青岛坤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建审 判 员  杨宗华代理审判员  徐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孔 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