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华民初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华容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华容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华民初字第1637号原告胡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夏某某,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容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易某某,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华容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外自行协商,现原告胡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2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虎审 判 员 邓长华人民陪审员 黄尚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