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林某甲、钱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钱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221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甲。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6月3日被抓,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钱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9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6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7月1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8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钱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涂益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初至6月3日,被告人林某甲在瑞安市飞云街道东风开发区开心网吧边的棋牌室内摆设赌窝,供徐某、颜某甲、颜某乙、秦某、林某乙、颜某丙、施某等人以“花会”等形式进行赌博约一个月,并从中抽取头薪达15000元。期间,被告人钱某为该赌窝望风,并从中获利3000元。2013年6月3日,该赌窝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赌资46870元,并抓获被告人林某甲。后经被告人林某甲促投,同年7月18日,被告人钱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卖毒品犯罪嫌疑人一名,并退出赃款12000元。被告人钱某退出赃款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周某甲、秦某、颜某甲、颜某乙、颜某丙、郑某、周某乙、施某、林某乙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票据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立功材料,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钱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系从犯,能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均已退出非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林某甲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钱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5日起至2014年3月4日止)三、被告人林某甲、钱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2000元、3000元(均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秋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薛远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