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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4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王志根与任建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根,任建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4186号原告:王志根。委托代理人:周斌照、朱文君。被告:任建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根诉被告任建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志根于2013年12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志根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志根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