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民初字第4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王志根与任建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根,任建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4186号原告:王志根。委托代理人:周斌照、朱文君。被告:任建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根诉被告任建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志根于2013年12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志根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志根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