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诉中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曾庆顺与邓亚能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庆顺,邓亚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诉中保字第6号申请人曾庆顺,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被申请人邓亚能,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曾庆顺与被申请人邓亚能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曾庆顺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约4万元的货车,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邓亚能所有的湘x**号重型货车壹辆,扣押期限为壹年,扣押期间存放于永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邝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侯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