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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民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吴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民初字第708号原告:吴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倪维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