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民初字第2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王松灿与王斌,射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凌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灿,王斌,江苏凌云置业有限公司,射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民初字第2196号原告王松灿。被告王斌。被告江苏凌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如皋市如城镇解放路3号1104室。法定代表人郭小兵。被告射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射阳县合德镇朝阳街92号。法定代表人殷明。原告王松灿与被告王斌、江苏凌云置业有限公司、射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建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被告王斌送达应诉手续未成。原告提供一份浙江省上虞市公安局的死亡证明,证明王斌因病于2012年1月5日死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王斌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王斌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松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本院退给原告王松灿。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宗爱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