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顺民初字第06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曾齐齐与付双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齐齐,付双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顺民初字第0644号原告曾齐齐。被告付双双。委托代理人孙x。原告曾齐齐与被告付双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齐齐、被告付双双及其委托代理人孙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齐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即同居生活,2008年7月7日在丰县民政局补办登记结婚,于2009年10月生一女曾x,2011年11月生一子曾xx。由于婚前缺乏了解,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致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并抚育婚生女曾x及婚生子曾xx。被告付双双辩称:原告的起诉无事实依据,不符合离婚的条件,为了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即同居生活,2008年7月7日在丰县民政局补办登记结婚,于2009年10月生一女曾x,2011年11月生一子曾xx。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书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要件。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判定婚姻案件当事人离婚与否的法定界限是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并生有子女,因家庭琐事争吵是难免的,只要双方互让互谅,不计前嫌,多为孩子着想,各自改正各自的缺点,仍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故,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不充分,双方感情没有确已破裂,原告离婚之诉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曾齐齐与被告付双双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曾齐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黄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戴文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