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花民一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何云云与刘思霞、张良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云云,刘思霞,张良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0254号原告:何云云,女,汉族。被告:刘思霞,女,汉族。被告:张良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卢小义,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云云与被告刘思霞、张良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云云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云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云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云云负担。审 判 长  袁传文审 判 员  郭 庆人民陪审员  汪震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