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张初字第01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宋永梅与张买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永梅,张买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1005号原告宋永梅,女,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水平,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买武,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宋永梅与被告张买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薛敏丹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永梅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水平,被告张买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永梅诉称,2004年其与被告相识,2005年11月7日登记结婚,2007年6月3日生子张宋金西。婚初两人关系尚可,因被告经常多疑,导致双方发生隔阂,经常吵闹,从2011年双方分居至今,关系毫无改善。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其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儿子张宋金西随其生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9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买武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其与原告之间的感情并未破裂。其就没有骂过对方,一个家庭总有磕磕碰碰,不能因为这些小磕小碰就要闹离婚,这对儿子的伤害就太大了。生活需要两个人共同经营,在这期间要多沟通和交流,其不可能抛弃家庭,只想要有一个稳定的家庭。其在单亲家庭长大,并也不想做一个破坏家庭的事。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5年11月7日登记结婚,2007年6月3日生一子张宋金西。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关系不睦,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形成诉讼。诉讼中,因双方对感情是否破裂各持己见,致本案未果。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感情基础较好。近年虽因家庭琐事沟通不畅发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如果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能够加强沟通,相互信任、相互体贴、相互关心,夫妻关系应该能够得到改善。为了家庭稳定,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显为不妥,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永梅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