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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22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无锡南洋缸盖缸体制造有限公司与周健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南洋缸盖缸体制造有限公司,周健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279号原告无锡南洋缸盖缸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南长区扬名高新技术产业园A区56号。法定代表人虞根南,无锡南洋缸盖缸体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昊(受无锡南洋缸盖缸体制造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健,男,1956年3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031956********,汉族,无业。原告无锡南洋缸盖缸体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健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无锡南洋缸盖缸体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无锡南洋缸盖缸体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既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南洋缸盖缸体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无锡南洋缸盖缸体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佘君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