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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射兴民初字第05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房正与郭汝维、郭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正,郭汝维,郭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射兴民初字第0568号原告房正,农民。委托代理人朱明洪。被告郭汝维,农民。被告郭震,个体工商户。原告房正诉被告郭汝维、郭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红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正的委托代理人朱明洪、被告郭汝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房正诉称:被告郭汝维于2008年11月1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并由被告郭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后被告郭汝维未能还款,被告郭震亦未承担保证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郭汝维归还借款人民币7万元,并自2012年7月29日起至归还之日止,以7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被告郭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郭汝维辩称:借据是我本人以及担保人郭震签名按印,我借款7万元并由郭震提供担保属实,但对方预扣了利息。当时我根本不认识原告,原告也不可能有那么多现金,这笔钱实际是我向茆汉荣所在担保公司所借。茆汉荣为万修楼向我借款20万元提供连带担保,二人均未还款,故我亦不同意归还原告起诉的这笔借款。被告郭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8日,被告郭汝维向原告房正借款人民币7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并由被告郭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后被告郭汝维未能还款,被告郭震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索款未果,起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以及借条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郭汝维已将利息结至2012年7月28日。被告郭汝维主张本案所涉借款系其向担保公司所借、对方预扣了利息,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郭汝维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郭汝维订立的借款合同及与被告郭震订立的保证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郭汝维借款后未能归还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责任。被告郭震为此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郭汝维辩解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担保公司预扣了利息,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被告郭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汝维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汝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房正归还借款人民币7万元,并自2012年7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7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二、被告郭震对被告郭汝维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郭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汝维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郭汝维、郭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中汇支行;账号:40×××21)。代理审判员  陈红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思聪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