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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民初字第89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沈铭与黄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铭,黄翔,陈继红,游常有,游华光,游满娘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8905号原告沈铭,女,汉族,1979年5月26日出生,个体经营户。委托代理人朱志平,漳州市芗城区148法律服务所。被告黄翔,男,汉族,1964年7月18日出生。第三人陈继红,女,汉族,1963年12月3日出生。第三人游常有,女,汉族,1947年9月25日出生。第三人游华光,男,汉族,1957年9月2日出生。第三人游满娘,女,汉族,1965年5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铭诉被告黄翔、第三人陈继红、游常有、游华光、游满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以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沈铭负担。审判员  李佐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颖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