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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阿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桂春英与唐学琴、呼啸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春英,唐学琴,呼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阿民初字第54号原告桂春英,女,1958年出生。被告唐学琴,女,1971年出生。被告呼啸,男,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春英诉被告唐学琴、呼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春英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春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2263元,由原告桂春英负担。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奴尔古·买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