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民一终字第007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倪方志因与安徽水电霍山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方志,安徽水电霍山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一终字第007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倪方志。委托代理人:吴越,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自胜,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水电霍山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贤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家贵,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昌继,安徽盛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倪方志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水电霍山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的(2013)霍民二初字第00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倪方志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越,被上诉人安徽水电霍山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家贵、陈昌继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倪方志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倪方志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是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霍山县人民法院(2013)霍民二初字第0040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倪方志撤回上诉和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均由倪方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德明审判员 尚 滨审判员 孙如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海艳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