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思执行字第319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林文星与郑忠民、智芯(厦门)微电子有限公司、厦门特安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文星,郑忠民,智芯(厦门)微电子有限公司,厦门特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思执行字第3193-1号申请执行人林文星,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吕嘉瑛、汤芮,福建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忠民,男,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智芯(厦门)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锦园西路469号厂房二第五层之一。法定代表人郑忠民,经理。被执行人厦门特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杏南光华路18号之一。法定代表人郑忠民,经理。申请执行人林文星与被执行人郑忠民、智芯(厦门)微电子有限公司、厦门特安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2013)思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5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柯祖锋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厦门特安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82.96元,冻结了被执行人郑忠民银行存款456.33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郑忠民名下位于厦门市集美区文达二里132号地下一层第74号车位、75号车位,冻结了被执行人智芯(厦门)微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厦门市集美区杏林中亚城“厂房与配套设施”用地,但需现场核实权属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厦门特安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闽D×××××号车辆,暂未能实际扣押,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郑忠民持有的厦门农商银行的1745612股份,本院已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发送参与分配函。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思执行字第319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魏松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雅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