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史京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京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石刑初字第37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京宏,男,1971年1月3日。1985年因索要他人财物被行政拘留十五日;1997年因犯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因诈骗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羁押,同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刑诉(2013)0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京宏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京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4月间,被告人史京宏携带铁制弯钩等工具先后到本市石景山区八角中里小区、八角北路小区,趁人不备,将小区内停放的多辆捷达牌小轿车的前盖钩开,窃取多名被害人车内的电瓶。其中:一、4月27日凌晨,被告人史京宏在八角中里小区,窃取被害人沈×车内的三冠牌电瓶1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1元)、窃取被害人赵×国车内的风帆牌电瓶1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6元)、窃取被害人田×车内的风帆牌电瓶1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4元)、窃取被害人张×车内的风帆牌电瓶1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8元)、窃取被害人李×车内的风帆牌电瓶1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元)、窃取被害人王×1车内的风帆牌电瓶1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5元)、窃取被害人曹×车内的风帆牌电瓶1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9元)。二、4月29日凌晨,被告人史京宏在八角北路小区,窃取被害人陈×1车内的风帆牌电瓶1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8元)、窃取被害人白×车内的风帆牌电瓶1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0元)、窃取被害人徐×车内的风帆牌电瓶1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4元)、窃取被害人陈×2车内的风帆牌电瓶1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元)、窃取被害人师×车内的电瓶1块、窃取被害人王×2车内的电瓶1块。2013年5月13日,被告人史京宏被公安机关查获,作案工具铁制弯钩1个、手电筒1个均被起获,赃物均已灭失,赃款已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史京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沈×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史京宏的供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监控录像光盘,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工作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京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史京宏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盗窃罪,系累犯,应对其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史京宏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京宏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根据被告人史京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史京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2014年9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史京宏退赔赃款共计人民币二千三百五十五元,退赔后分别发还被害人沈×人民币三百六十一元、被害人赵×人民币二百九十六元、被害人田×人民币七十四元、被害人张×人民币一百六十八元、被害人李×人民币七十元、被害人王×1人民币三百一十五元、被害人曹×人民币三百九十九元、被害人陈×1人民币九十八元、被害人白×人民币二百一十元、被害人徐×人民币二百二十四元、被害人陈×2人民币一百四十元。三、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铁制弯钩一个、手电筒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牟芳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