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刑二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道珍盗窃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鼓刑二初字第273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女,1960年1月1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1996年11月25日因犯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0年3月因注射杜冷丁被行政拘留15日、强制戒毒;2000年8月12日因注射毒品被劳动教养三年。2013年8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诉刑诉(2013)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相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多次在本市各大医院盗窃病人及其亲属的财物,总计价值约人民币1677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3年7月8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本市鼓楼区江苏省人民医院三楼内科呼吸科诊室门口候诊处,趁来看病的陶某不备,窃取陶某放在座位上的拎包一只,内有现金1750元,身份证、市民卡等物品。2.2013年8月5日8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在本市秦淮区南京市第一医院门诊二楼影像科读片室,窃得工作人员季某、余某的包各一只。季某的包内有现金200元、公交卡、研究生证、身份证等物品;余某的包内有现金约40元、钱包一只、银行卡等物品。3.2013年8月7日10时26分许,被告人陈某在本市鼓楼区江苏省人民医院急诊一楼候诊大厅,窃得病人亲属吴某放在座椅上的女式拎包一只,内有现金约11700元、苹果牌iphone4MD128CH/A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230元)、卡包及银行卡、会员卡等物品。4.2013年8月13日10时37分许,被告人陈某在本市鼓楼区鼓楼医院门诊2楼6区放射科候诊大厅,窃得看病的史某身后的手拎袋一只,内有棕色钱包一个,钱包内有现金600元及银行卡、X光片等物品。5.2013年8月14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在本市玄武区南京军区总院门诊3楼肾移植科诊室,窃得看病的张某放在身后的包一只,内有钱包、身份证、银行卡、镇江公交卡、交易凭条等物品,钱包内有现金600元。6.2013年8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本市鼓楼区鼓楼医院门诊3楼候诊处,窃得候诊的邢某放在座位上的包内的黄色钱包一只,得手后被邢某追上并抓住,后邢某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对被告人陈某的随身物品进行检查,发现邢某的钱包内有现金650元及银行卡等物品,赃物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邢某。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的事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处查获并发还被害人陶某的身份证及市民卡,被害人季某的包及研究生证,被害人吴某的卡包及11张卡,被害人史某的钱包及银行卡,被害人张某的钱包、11张卡、身份证及交易凭条。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病历、案发及到案经过、刑事摄影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罗某、王某的证言,被害人陶某、季某、余某、吴某、史某、张某、邢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价格鉴证结论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和适用法律正确,提请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彭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陈笑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