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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民初字第3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瑞安市安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建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安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建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3009号原告瑞安市安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春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瑞强。被告余建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安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建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安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已交纳了服务费为由申请撤诉,且未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德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蔡朝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