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二(商)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宁波麒麟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民番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麒麟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民番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二(商)初字第1424号原告宁波麒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谢军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志阳,原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丹,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民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罗超,职务不详。原告宁波麒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麟公司)诉被告上海民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番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民番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于2013年9月9日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丹到庭参加了庭审,被告民番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麒麟公司诉称,其与案外人某某厂存在业务关系,而案外人某某厂一向委托被告民番公司代为收取货款,但自2013年年初即不再委托收款,且未向原告进行告知。后原告、案外人某某厂于2103年3月13日签订了购买羽毛项链、羽毛耳环等产品的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73,839.60元(以下币种相同)。原告于2013年8月23日通过其账户向被告账户汇款3万元。原告认为,被告无合法理由取得原告支付的3万元款项,属于不当得利,故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民番公司返还原告麒麟公司不当得利3万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材料作为证据:1、《中国银行网银国内跨行小额汇款客户通知单》,证明原告于2013年8月23日将3万元汇至被告账户。2、某某厂的证人证言即《情况说明》,以及某某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被告对3万元并无收款理由,其收取的3万元系不当得利。3、《购销合同》,证明原告与某某厂购销货物的事实。被告民番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鉴于被告民番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核。原告均能够提供证据原件,某某厂亦由其经营者葛广瑞到庭就《情况说明》进行陈述,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原告(甲方)与案外人某某厂(乙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甲方向乙方订购一批饰品,合同总价为73,839.60元,乙方须在2013年5月5日前交货。甲方收到乙方进仓单正本和货物发票正本后30日内支付货款。由于案外人某某厂曾委托被告为其代收货款,但并未向原告告知其已经解除委托的情况,原告遂于2013年8月23日通过其账号向被告账户汇款3万元整。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现原告由于不知晓案外人某某厂解除对被告代收货款委托的情形,而将意求向案外人某某厂支付的货款仍向被告错误支付,被告无代收权限而无合法理由收款,从而使原告受到损害,应当将系争款项返还原告。原告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民番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麒麟贸易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保全费人民币320元,共计人民币87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上海民番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曦韵代理审判员 李 腾人民陪审员 李云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程 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