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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任民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济宁市任城区接庄街道办事处中贾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某办事处中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任民初字第1861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李伟。被告某办事处中贾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包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某办事处中贾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某办事处中贾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资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某办事处中贾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华勇审 判 员  杨晓勇人民陪审员  李允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治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