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顺民初字第05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董雪红与李中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雪红,李中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顺民初字第0595号原告董雪红。被告李中和(又名李忠和)。原告董雪红与被告李中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雪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中和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雪红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二月在丰县师寨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1993年10月生双胞胎一子一女李x、李xx。由于婚前缺乏了解,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致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李中和未到庭应诉,但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其原因是原、被告结婚已二十年并生育一子一女,感情很好,生活中的家庭问题是难免的,并没有影响夫妻感情;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问题,积极改正错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3年相识,同年二月在丰县师寨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1993年10月生双胞胎一子一女李豪、李艳影。原告曾因家庭琐事于2013年5月向本院起诉离婚,后经本院劝解,原告撤回起诉。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登记表、被告的书面答辩意见书、(2013)丰顺民初字第0193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要件。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判定婚姻案件当事人离婚与否的法定界限是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并生有子女,因家庭琐事争吵是难免的,只要双方互让互谅,不计前嫌,多为孩子着想,各自改正各自的缺点,仍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且被告李中和在答辩中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正在积极的改正。故,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不充分,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董雪红与被告李中和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雪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黄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戴文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