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冉,连广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434号原告张冉,。被告连广科,。原告张冉诉被告连广科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冉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付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秀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