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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终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吴春忠与盛建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盛建波,吴春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5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盛建波。委托代理人:盛艳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春忠。委托代理人:方伟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楚军锋。委托代理人:孙钰华。上诉人盛建波为与被上诉人吴春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3)金东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盛建波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盛建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盛建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16元,减半收取计1308元,由上诉人盛建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文茹审 判 员 楼 俊审 判 员 吴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盛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