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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潜江行非审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潜江市城市管理局与百盛名品服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潜江市城市管理局,百盛名品服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潜江行非审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圣山,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正祖,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百盛名品服饰。经营者罗小林。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城市管理局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依法作出的潜城罚字(2013)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潜城罚字(2013)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潜城罚字(2013)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潜城罚字(2013)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雯审判员 沈作东审判员 朱显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文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