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顺法龙民初字第9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陈胜运与夏艳路、夏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运,夏艳路,夏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顺法龙民初字第945号之一原告陈胜运,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委托代理人李来斌,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敏钊,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夏艳路,男,1987年3月17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宜汉县。被告夏喝,男,1989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宜汉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竹苑路102号证券大厦四楼。负责人李华泽。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胜运诉被告夏艳路、夏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夏艳路、夏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夏艳路、夏喝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胜运撤回对被告夏艳路、夏喝的起诉。(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业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七日书 记 员 黎翠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