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蔡甸刑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蔡甸刑初字第00295号公诉机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蔡检公诉刑诉(2013)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欣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7日21时许,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居民胡某乙,胡某甲来到被告人李某某经营的某旅馆(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文兴路),以每颗5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李某某购得“麻果”6颗。当晚10许,胡某乙二人在被告人李某某的旅馆一楼厨房里吸食时,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民警查获,并当场查获“麻果”4颗、白色晶体“冰”17管、毒资人民币300元。经武汉市公安局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麻果”、“冰”共重1.30克,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2013年9月13日20时许,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采取特情人员控制下交易的方法,在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经营的旅馆内将3颗“麻果”出售给尹某等人,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分局民警当场查获,并收缴“麻果”3颗、毒资人民币200元。经武汉市公安局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麻果”重0.29克,为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武汉市公安局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武公禁毒技检字(2013)第JD742号、(2013)第JD2240号《武汉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书》,公安机关关于李某某贩卖毒品一案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关于被告人李某某人口信息表,证人胡某甲、胡某乙、周某、尹某的证言,辩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1.5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某的刑期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3年12月12日止。欠缴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念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甘 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