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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滦民初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衡玉钱与被告双滦区承赤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玉钱,双滦区承赤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1902号原告衡玉钱。委托代理人池洪成,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双滦区承赤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处。本院在审理原告衡玉钱与被告双滦区承赤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玉钱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双滦区承赤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衡玉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玉钱撤回对被告双滦区承赤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衡玉钱负担。审判员  于长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