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商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武义创鑫金属工具有限公司与武义双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义创鑫金属工具有限公司,武义双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978号原告:武义创鑫金属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补兴。委托代理人:郑卢姓。被告:武义双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发扬。原告武义创鑫金属工具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武义双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预立案,并于2013年11月25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董灿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义创鑫金属工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卢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义双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义创鑫金属工具有限公司起诉称:2013年1月22日,被告武义双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与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签订承兑汇票承兑协议,并由原告、浙江凯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徐静晓、施发扬、童补兴、马君美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同日,被告在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办理了票面金额为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到期,被告无力归还,由担保人即本案原告于2013年7月22日代为偿还敞口金额100万元,由银行出具的证明为据。请求判令:被告武义双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代为偿还的敞口金额100万元。被告武义双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武义创鑫金属工具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上述主张,在庭审中出示了其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下列证据:1、原被告公司基本情况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为被告向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的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事实;3、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被告公司授权朱永清代为办理银行业务的事实;4、承兑协议一份,证明被告办理承兑协议的事实;5、证明一份,证明由原告代被告偿还其欠泰隆银行敞口金额100万元的事实。经庭审审查、核实,证据1上盖有武义县工商局综合档案室证明材料专用章,证据2.3.4.5均加盖有浙江泰隆商业银行金华分行的印章。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性,被告武义双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也一直未对证据的真实性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上述证据具有证明力。被告武义双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举证。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陈述内容相一致。另,原告武义创鑫金属工具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凯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施发扬、徐静晓起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被告武义双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泰隆商业银行金华分行签订的《承兑汇票承兑协议》、原告武义创鑫金属工具有限公司与浙江泰隆商业银行金华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原告武义创鑫金属工具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替被告武义双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浙江泰隆商业银行金华分行代偿100万元事实清楚,其有权向被告武义双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追偿,被告武义双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理应及时归还原告上述代偿款项,其逾期未归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武义双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义双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武义创鑫金属工具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100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武义双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营业中心,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董 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叶权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