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22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湖北仙桃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仙桃某有限公司,尹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2233号原告湖北仙桃某有限公司。代表人黄某。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尹某。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北仙桃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方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7日,被告尹某因从事建材经营缺乏资金向仙桃某信用社贷款5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4月28日,期内利息按月利率9.72‰支付,逾期利息加收30%。借款到期后,被告尹某对本息分文未还。另查明,仙桃某信用社现更名为湖北仙桃某有限公司。2013年11月21日,原告湖北仙桃某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尹某于2014年4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湖北仙桃某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月利率9.72‰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北仙桃某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方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邹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