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王淑彦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彦,陈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王淑彦,农民。被执行人陈占杰,农民。王淑彦申请执行陈占杰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清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2月11日本案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陈占杰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占杰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增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云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