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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催字第410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康德乐(中国)医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康德乐(中国)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催字第41066号申请人康德乐(中国)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24号东海中心8层。法定代表人冯伟立,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玉婧,女,1986年7月8日出生。申请人票据号为×××的转账支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1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公告费六百元,由申请人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杜庆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耿迎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