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一初字第023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2369号原告:江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江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于201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诉。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书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