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无民一初字第023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2369号原告:江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江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于201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诉。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书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