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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绩民一初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陈俊林与远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叶召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林,远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叶召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绩民一初字第00596号原告:陈俊林,男,1949年8月19日,汉族,住绩溪县。被告:远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陈道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叶召志,男,1963年11月03日,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林诉被告远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叶召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俊林负担。审判员 程 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静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