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刑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王军周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周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沈刑少初字第163号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军周,男。2013年10月16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沈丘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13)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军周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金凤、陈华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军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王军周在未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沈丘县白集镇顾营村公墓东侧,擅自采伐杨树8棵。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总立木材积为12.9974立方米。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军周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军周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符合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军周认罪态度较好,依法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军周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3000元。作案工具汽油锯二把予以没收。该作案工具未随案移送,由沈丘县人民检察院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郭 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美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