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抚刑一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刘忠伟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抚刑一初字第00057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忠伟,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暂住抚顺市望花区。2011年9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3年6月8被刑事拘留,6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史玉财,辽宁天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抚顺市人民检察院以抚检刑诉(201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忠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斌、兰程、代理检察员崔月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忠伟及其辩护人史玉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忠伟与前妻林某离婚后继续在位于抚顺市望花区家中同居生活。被告人刘忠伟于2013年4月13日晚8时30分许中途参加了林某组织的同学聚会至次日零时许。聚会结束后,刘忠伟打车返回时,发现先行回家的林某和被害人单某某(男,卒年42岁)在其家门口搂搂抱抱,刘忠伟用语言制止后进入家中,单某某也跟随进入其家中,二人再次因与林某的关系问题发生争吵进而厮打,厮打过程中,刘忠伟持刀将单某某刺伤后,单某某跑出林某家中,并于14日凌晨5时许被人发现死在林某家附近楼下。经法医鉴定:单某某系被他人用带刃刺器刺中左胸部造成脾脏破裂大失血而死亡。被告人刘忠伟于2013年6月8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刘忠伟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忠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忠伟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提请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忠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忠伟到案不是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而是其在明知有公安人员到来的情况下,主动将其房门打开,应认定其有自首情节;2、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负有一定过错;3、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与被害方达成谅解协议,取得被害方的谅解。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刘忠伟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忠伟与前妻林某离婚后继续在位于抚顺市望花区家中同居生活。被告人刘忠伟于2013年4月13日晚8时30分许,中途参加了林某组织的同学聚会至次日零时许。聚会结束后,刘忠伟打车返回时,发现先行回家的林某和被害人单某某(男,卒年42岁)在其家门口行为暧昧,刘忠伟用语言制止后进入家中,单某某也跟随进入其家中,二人再次因与林某的关系问题发生争吵进而厮打。厮打过程中,刘忠伟持刀将单某某刺伤,后单某某离开林某家,于14日凌晨5时许被他人发现死在林某家附近楼下。经法医鉴定:单某某系被他人用带刃刺器刺中左胸部造成脾脏破裂大失血而死亡。被告人刘忠伟于2013年6月8日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警情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侦破报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2013年4月14日5时39分,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赶至案发现场,经勘查发现死者身上有外伤,现场地面有滴落血迹。公安人员沿滴落血迹,查找至林某家中,经询问林某得知死者为其同学单某某,2013年4月13日晚,单某某与刘忠伟在其家厮打后离开。公安机关遂将刘忠伟列为犯罪嫌疑人展开抓捕。2013年6月8日,公安机关发现刘忠伟藏匿在沈阳市一出租房内,立即对其实施抓捕,当公安人员表明身份并敲该单元楼602室时,藏匿在601室的刘忠伟将房门打开,被公安人员抓获。2、证人林某证言证实,我与刘忠伟结婚后有一个儿子叫刘某,我俩离婚后仍一同生活。2013年4月13日下午5点多钟,我和赵某、邵某、单某某等十几个同学在望花区“千禧龙二部”吃饭,期间我前夫刘忠伟也来了,大家喝了不少酒,后我们又到望花区“0413钱柜”唱的歌。我们从歌厅走时是半夜了,我和邵某、单某某打一辆出租车,单某某坐副驾驶位置,先送邵某,然后又送的我。我和单某某到我家楼下,单某某说要送我上楼,我说不用了,他坚持要送我。我下车进了楼门洞,单某某随后跟了进来,他进楼洞就把我抱住了,还亲我,并说喜欢我之类的话,我就推单某某,还和他厮巴起来了。我俩厮巴了十多分钟,我挣开后跑到二楼缓步台,单某某又追上来抱我、亲我。这时我前夫刘忠伟回来了,单某某就把我松开了,我趁机跑到二楼敲我家门,我婶田某某给我开的门,我就进屋了,刘忠伟随后也进屋了。我进屋时听见刘忠伟对单某某说让他滚,但单某某还是跟进了屋,我往外推他没推动。刘忠伟进屋后去厕所了,他出来看见单某某就对他说你什么意思,你跟我媳妇好啊,单某某说我和你媳妇好你能怎么地,他俩就争吵起来了。之后单某某拽刘忠伟下楼,刘忠伟不去,他俩就在屋里厮打起来了。我过去拉架,但没拉开,他俩从房门口厮打到厨房门口,厮打一二分钟后,单某某光着脚跑下楼了,刘忠伟坐在沙发上骂了半个多小时后走了。在5点多钟我起床时,发现我家门口地板上有一滴黑色斑点,我也没多想就用拖鞋给蹭掉了。之后我到我家北屋和田某某说了昨天晚上的事,还说这种事丢人,让她别乱说。我和单某某在楼门洞厮巴时我的右手背磕肿了。刘忠伟的眼眶好像被打了一个包。我和刘忠伟结婚后又办理了离婚手续,但离婚只是形式上的,其实我俩还在一起生活。我和单某某是同学关系,同学聚会时一起吃过三次饭,平时不接触。刘忠伟和单某某没有矛盾,案发前聚会时他俩才认识。3、证人田某某证言证实,林某是我侄女,这几天我在她家帮她带孩子。2013年4月13日下午4点30分左右,林某去参加同学会。14日零点20分左右,我听见有人敲门,见是林某就把门打开了。我回卧室后,听见刘忠伟和一个男的在说话,刘忠伟说我媳妇是不是跟你好,那男的说我就跟你媳妇好了,你能咋的,你不服就上我家找我去,要不咱俩就下楼。过一会儿,外面就没动静了。14日6点多钟,林某跟我说昨晚同学要强奸她,厮巴时把她手弄青了,她让我别往外说。林某和刘忠伟离婚后生活在一起,二人关系好。4、证人赵某证言证实,我和林某是同学。2013年4月13日晚上,我们同学在望花区“千禧龙二部”聚会,快要结束时,林某丈夫刘忠伟来了,林某就给大家介绍说刘忠伟是她丈夫,刘忠伟还和大家喝了几瓶啤酒。之后刘忠伟又请大家到望花“0413钱柜”唱的歌。我们唱完歌是晚上11点多钟,因我和林某、刘忠伟、单某某、邵某是同路,但打一辆车坐不下,单某某和邵某、林某就先打一辆车走了,我和刘忠伟打一辆车。我和刘忠伟走到海城“798烧烤店”,刘忠伟要请我吃烧烤,我看太晚就没同意,他就先送我回的家,而后他自己回家了。4月14日7点左右,林某给我打电话向我要单某某电话号码,我就用短息给她发过去了。我和刘忠伟、林某吃过两次饭,他俩关系挺好。5、证人邵某证言证实,我和林某是同学。2013年4月13日晚上我们同学聚会一起吃的饭,期间,林某丈夫刘忠伟来了,林某给我们介绍刘忠伟是她丈夫,刘忠伟和大家喝了几杯啤酒,之后我们又到望花“0413钱柜”歌厅唱的歌。从歌厅出来我和林某、单某某打一辆车回家,途中我先下车回的家。从歌厅出来我感觉林某挺正常的,没发现她喝多。6、证人刘某证言证实,我父亲与我母亲孙某离婚后,我与我奶奶一起生活,我父亲与我继母林某一起生活。2013年4月14日凌晨左右,我爸给我打电话说要到我家睡觉,让我给他开门。凌晨1时许,我爸敲门,我开门后发现他喝了不少酒,他说太憋气了,就进北屋睡觉了。早上7点左右,我听见我爸手机响,他接完电话就走了。7、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望公(刑)勘(2013)192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表明案发现场具体情况及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时提取部分血样备检等情况。8、抚顺市公安局(抚)公(尸)鉴(法医)字(2013)10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单某某系被他人用带刃刺器刺中左胸部造成脾脏破裂大失血而死亡。9、抚顺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抚)公(物)鉴(DNA)字(2013)163号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送检的标记“22-1号楼南墙上血迹”、“22-1号楼东侧地面上血迹”、“22-2号楼西北侧地面上血迹”、“22-2号楼2单元门北侧地面上血迹”、“22-2号楼2单元门上血迹”、“22-2号楼一二楼缓步台至二楼间的楼梯扶手上血迹”、“22-2号楼2单元201室房门外地面上血迹”、“22-2号楼2单元201室房门上血迹”、“22-2号楼2单元201室内外房门间的北侧门框上血迹”、“22-2号楼2单元201室室内门口地面上血迹”、“22-2号楼2单元201室东侧橱柜上血迹”、“22-2号楼2单元201室厨房地面上血迹”、“22-2号楼2单元201室客厅内地面上血迹”均检出人血,且与“死者单某某血样”在检出的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1.10775×1020。10、被告人刘忠伟供述:2013年4月13日或14日晚上8点多钟(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给林某打电话问她在哪,她说在“千禧龙二部”跟同学吃饭,我说一会儿我过去。我到饭店后,看见有十多个人,我只认识几个和林某关系较好的。林某向大家介绍我后,我和他们喝了几杯啤酒,又邀请他们去歌厅,他们都同意了。我们在望花“钱柜歌厅”玩了2个小时左右,我结账下楼时,没看见林某,就和林某一个女同学打一辆车往古城子走。期间,我请她去望花海城街“798烧烤”吃饭,她没去,我就把她送到家后自己坐车回家。半夜12点多钟出租车到我家楼下,我上楼时看见有个男的和林某在我家门口搂搂抱抱的,我以为他喝多了,就说了林某几句,他俩就分开了,然后林某就进屋了,之后我也进屋了。我进屋后就去厕所,等我出来时发现那个男子也进屋了。我骂林某,那个男的就急眼了。我就问他你哪的,你想跟我媳妇好啊,那男的说我刘山的,跟你媳妇好怎么的,你都离婚了还管什么。这时我看见那男的手里拿把刀,上来拽我跟他下楼,我就跟他抢刀,我俩就都倒地上厮打起来了。厮打中,我把刀抢过来扎了他一刀,扎在什么位置我不知道,他用拳头把我左眼打青了。我俩站起来后,那男的说让我等着,然后就跑了。我发现我手上有血,家里地板上也有血,我骂了林某一会儿,就打车去我儿子家睡觉了。第二天,不知道是谁给我打电话让我别走,我害怕是林某的那个同学,也怕警察找我就跑了。我跑到沈阳租了一个房子,在那生活了。2013年6月7日晚上,我在屋内听见有人敲隔壁房门,并喊我名字,还说他是张某,我把门打开,警察将我抓获了。我和林某虽然离婚了,但还一起同居生活。我抢下来的尖刀是单面刃,长约30cm,让我扔楼下垃圾桶里了。指认笔录及照片表明,被告人刘忠伟指认出案发现场及案发后其丢弃作案工具的地点。11、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1)望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表明,被告人刘忠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忠伟犯故意伤害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刘忠伟之辩护人所提刘忠伟系在明知有公安人员到来的情况下,主动将其居住房门打开,其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忠伟案发后为躲避抓捕,逃往外地,并承租房屋生活数十日,公安人员系在技侦部门配合下锁定其藏匿地点,在敲击其所在楼层其他房间时,其将房门打开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的过程缺乏主动性、自愿性,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但其行为对公安机关及时侦破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节省了司法资源,量刑时可酌予考虑;所提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负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单某某明知被告人刘忠伟与林某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共同生活,还对林某实施搂抱行为,在遭到林的拒绝后仍追撵至林家继续纠缠,引起刘忠伟的不满,二人口角后发生厮打,其对案件的引发负有一定过错,故该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所提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刘忠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负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家属已与被害方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方家属的谅解,故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1)望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刘忠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刘忠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与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1)望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刘忠伟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8日起至2025年12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 民审 判 员 金顶伟代理审判员 车 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瀚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