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离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爱丽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丽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离刑初字第378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爱丽。2013年8月10日因本案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刑诉(2013)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爱丽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新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爱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张爱丽在其经营的天天理发店内,多次容留、介绍胡彩艳、刘大丽卖淫,每次从中抽头得利30元。2013年8月9日晚,被告人张爱丽在再次介绍刘大丽在该店卖淫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质证的被告人张爱丽的供述;证人胡彩艳、刘大丽、储回民的证言;辨认笔录、抓捕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爱丽多次介绍妇女卖淫,并为其提供卖淫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爱丽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爱丽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应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爱丽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王利平审判员 邓国平审判员 张亚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霍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