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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环执字第3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威海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与刘庆霖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刘庆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环执字第334-1号申请执行人威海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被执行人刘庆霖,男。关于申请执行人威海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庆霖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威环商初字第86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屋等财产进行调查,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中止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3)威环商初字第8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三、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3)威环执字第33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宗海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宋世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