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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津法民初字第06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陈昌胜与赖元材、梅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胜,赖元材,梅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6571号原告:陈昌胜。被告:赖元材。被告:梅忠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昌胜与被告赖元材、梅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昌胜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昌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昌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昌胜负担。审判员 黄 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青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