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津法民初字第06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陈昌胜与赖元材、梅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胜,赖元材,梅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6571号原告:陈昌胜。被告:赖元材。被告:梅忠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昌胜与被告赖元材、梅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昌胜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昌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昌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昌胜负担。审判员 黄 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青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