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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嫩民初字第17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王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王某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嫩民初字第1737号原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谭某,男。委托代理人郭某,男,黑龙江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6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栾继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