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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民二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黄玲霞与张彪、杨力超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玲霞,张彪,杨力超,张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民二初字第859号原告:黄玲霞,女,197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被告:张彪,男,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被告:杨力超,男,汉族,河北省无极县人。被告:张鹏,男,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玲霞于2013年12月1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玲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建勇审判员  刘小召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