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达渠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余某与刘某亮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刘某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达渠民初字第52号原告余某,女,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刘某亮,男,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委托代理人王世双,渠县土溪法律服务所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刘某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申请撤诉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王金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虹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