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渠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余某与刘某亮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刘某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达渠民初字第52号原告余某,女,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刘某亮,男,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委托代理人王世双,渠县土溪法律服务所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刘某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申请撤诉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王金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虹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