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民初字第22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侯庆龙与侯庆艳、王玉华、侯立忠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华,侯庆龙,侯庆艳,侯立忠,徐州市中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2246号原告王玉华,女,1967年10月6日生,汉族。原告侯庆龙,男,1985年8月13日生,汉族。原告侯庆艳,女,1990年6月3日生,汉族。原告侯立忠,男,1932年7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金峰,铜山区同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州市中医院。法定代表人王心力,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士良,徐州市中医院医务处主任。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刘建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宇人民陪审员 张 惠人民陪审员 孙 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新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