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黔水刑初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黔水刑初字第0032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曾用名黄某某,男,1989年4月25日生于贵州省水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水城县XXXXXXX。因交通肇事一案,于2013年10月29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刑诉(2013)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本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3日,被告人黄某驾驶贵BA11**号重型自卸货车由比德方向往纳雍方向行驶,19时20分,行驶至236县道0km+250m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爬坡时后倒,撞到车后同向行驶的由杜某某驾驶的贵B**-10654号农用车,造成贵B**-10654号农用车乘车人杜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另查明,经公安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及其亲属已赔偿了被害人杜某亲属和贵B**-10654号农用车被损坏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杜某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杜某某、林某的证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身份证明及网上查询结果,检验、鉴定委托书,尸检鉴定文书及照片,黄某酒精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检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开证据记录,村委会证明,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逮捕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黄某及其亲属积极主动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黄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庭审中被告人黄某无异议,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被告人所在村愿意积极配合有关机关对其帮扶教育的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黄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银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 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