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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弋民一初字第009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冯年保与滕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弋民一初字第00912号原告:冯年保,男,195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芜湖市弋江区。被告:滕腊梅,女,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现下落不明。原告冯年保诉被告滕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年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滕腊梅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年保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5月8日,被告以其弟弟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赔偿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载明该款于2013年5月18日一次性付清。原告于2012年年底向被告催讨,但至今未查找到被告下落。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滕腊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滕腊梅于2011年5月18日向冯年保出具一份借条后从冯年保处借款30000元。借条载明该款于2013年5月18日一次性付清,未约定利息。因冯年保自2012年年底提前索款时即发觉滕腊梅不知所踪,其遂于2013年6月8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其已放弃了含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权在内的所有诉讼权利,因涉案借条载明的借款期限已届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之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滕腊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所欠原告冯年保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滕腊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顺旺人民陪审员  陈立梅人民陪审员  陈为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鲍 淳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