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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法民初字第066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宜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向科忠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宜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科忠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6667号原告重庆市宜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州区观音岩友谊街平湖公寓B幢第一层22号,组织机构代码57484169-3。法定代表人高传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德芳,重庆市万州区太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向科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宜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向科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宜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宜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赵粹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悦 来源:百度“”